早幾天看見一單新聞,一名男子在討論區發放了一些色情相片的超連結 (hyperlink),被判罰款五千元。
連結至雅虎新聞網
那些超連結所連至的相片,被評為「淫褻」,該名男子就是因「發佈淫褻物品」而被定罪。
在香港,發佈淫褻物品是有罪的。究竟何為淫褻物品呢?這是由淫褻及不雅物品審栽處評定。當局是根據「社會道德標準」而判定,看不出有甚麼「嚴謹」的字眼。但通常,「露點」不算淫褻,是屬「不雅」,但露出「性器官」,便是不雅了。不過也要視乎該物品的其他文字描述而定。
那人的行為,道德上確是不當。但行為上,他只是指出那兒有淫褻物品,沒有人強迫你要去觀看吧。這樣也有罪,實在令我對這個司法制度有點質疑。極其量是教唆他人觀看淫褻物品吧,如何算是發佈呢?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下?
賣丸仔是犯法
假如傻強知道 xyz 處可以買到丸仔,然後把這消息告訴你
你又走去 xyz 處買丸仔
傻強是否犯罪?
實在不懂。
感覺上,現在司法那邊覺得傳統的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活動規管不足,很容易被人「走法律罅」,所以在執行時常踩過界。
這些判決,在香港都可以說是影響深遠,因為香港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系」的地區,案例是有約束力的。傻強一例雖然誇張了一些,但實在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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