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29, 2006

忽發奇想

依然失眠,早上還被雨聲吵醒,但刷牙洗面後雨又停了……




放工時,很累很累。乘巴士途中,想起有朋友今晚外遊返港。自己從未乘過飛機,如果自己揪著一大個行李,怎樣由機場返家呢?其他人又可怎樣返家呢?

坐機鐵又快捷又舒服,但很貴呢。我想我都是乘龍運巴士去葵芳地鐵站,再轉乘九巴吧。但咁大個行李,好似不可帶上九巴呢。算,豪比佢,葵芳打的回家,三十元左右吧。

咪住先,行李太大不能帶上車……突然想起地鐵站內,有個「玻璃箱」,大小比那箱大的行李,好像不能帶上地鐵。這條例,在沒有機場快線前就無乜所謂,但現在乘坐機鐵又怎辦呢?該條例在機場快線可以括免吧。那麼要乘普通地鐵去轉乘機鐵,或由機鐵轉乘普通地鐵又怎麼辦呢?總不能有錢不去賺,要乘客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去機場快線各站,或由機場快線各站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吧。或者我攜帶很多東西乘坐地鐵,被職員留難時,我答出一句:「去機場呀。」或「由機場出來。」,是否可以解決?思前想後,最後都在互聯網找找地鐵的條文看看。(我想有關問題,早幾年機鐵通車時已有人討論過,死肥仔你咪咁無聊啦……)

那些相關的條文如下:

地下鐵路附例
27 禁止攜帶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飲食
任何人不得-
(a) 摧帶由列車運載或裝載時會有對鐵路財物造成損壞的危險或對使用鐵路的其他人造成滋擾或不便的行李、物品或其他東西進入鐵路處所;

車票發出條件:
第一部分
1.13 禁止攜帶體積龐大之物件
任何乘客若未經地鐵公司事先許可,不得攜帶體積超過 80 x 60 x 30 厘米 (32 x 23 x 12 吋) 之物件進入已付車費區域內;惟此限制並不適用於乘搭機場快線的乘客所攜帶之物品或物件。依據職員判斷為合理情況下,地鐵公司保留權利拒線乘客攜帶相等於或小於上述體積之物件進入地鐵範圍的任何部分。

留意:地鐵公司保留權利拒線乘客攜帶相等於或小於上述體積之物件進入地鐵範圍的任何部分。
是小於,那大於又如何?必定不可?

不過可能在那冗長的條例中,有一條會講「以職員、地鐵公司作出適當的判斷酌情處理」之類的條文吧?即是地鐵公司玩晒。

另外,留意條文中關於行李大小的部分,厘米和吋的換算不一致的!

80/32 = 2.5
60/23 = 2.6 (準確至二位有效數字)
30/12 = 2.5

其實把 23 改為 24,問題便解決。厘米和吋的換算率,準確至二位有效數字的話便是 2.5:1,寫這部分的人不發覺數字間有矛盾嗎?

在進入地鐵網頁時,你可選擇「公司資料」或「顧客資訊」。兩個網內都有連結連去「地鐵附例例」,但竟然是兩個排版不同的 PDF 檔案!公司資料內的是 2000 年版本,顧客資訊內的是 2004 年版本。我沒有細心比較兩個版是否相同,斷估生效年份不同,當中定必有些少差別吧?咁求其都得?

而「車票發出條件」,我從地鐵網頁還未找到有連結入去,這連結是由 google 找到的,2006 年生效。
比較車票發出條件和地鐵發例亦發現一些有趣的地方。
例如,根據地鐵附例的附表,沒有繳付車費的最高罰款是 $5000。而車票發出條件第一部分, 1.5 ,乘搭列車者而並無持有效車票,須繳交 $500 作附加費。是經過兩年,有關條文修改了?是地鐵附例和車票發出條件不相乎?還是附加費和罰款不同?罰完還要繳交附加費?

若是修改了,為甚麼地鐵網頁不列出一個最近版的地鐵附例?附例和車票發出條件不相乎沒甚麼大不了?

真複雜,算數……我不是讀 LAW 的材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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